《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近日修訂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的修訂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重要舉措,對規范航空體育運動管理、保障航空體育運動安全、促進航空體育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報記者就《辦法》相關內容采訪了國家體育總局政法司負責人。(《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詳見今日二版)
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現行《辦法》于1991年8月10日起施行,在確保航空體育賽事活動規范有序開展、保障航空體育賽事活動各方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一系列新的航空體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陸續修訂出臺,進一步規范了航空體育運動發展。2016年,體育總局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九部委印發《航空運動產業規劃》,在國家政策大力支持下,航空體育產業取得長足進步,航空體育產品不斷豐富,新型運動形態、組織模式迅速成長。但現行《辦法》受到時代局限,已不能滿足航空體育發展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
國家體育總局政法司負責人介紹,2020年5月,體育總局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在全面收集整理資料、開展專題研究、總結現行《辦法》執行落實情況的基礎上,完成《辦法》修訂稿的起草工作。2022年5月、8月、11月分別征求相關單位及個人、全國體育系統和相關部委部門意見,2023年3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2024年6月再次征求相關部委和全國體育系統意見,經過認真研究和吸納各方面意見,不斷修改完善草案。2024年7月10日,《辦法》經體育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的總體思路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堅決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體育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航空體育需求,自覺把修訂工作放到促進體育強國建設大局中去謀劃。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緊緊圍繞確保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飛行安全,推動航空體育健康安全發展這一中心任務,從航空體育運動實施主體、使用民用航空器(器材)和場地設施以及賽事活動等方面,對航空體育運動各環節進行系統規范。立足我國國情,從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吸收相關領域成熟舉措和實踐成果,力求修訂出臺一部科學、實用的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規范。
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由1991年版的23條增至現在的32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修訂的法律依據,堅持黨對航空體育運動的領導,明確航空體育運動的定義、適用范圍和管理機構等。
第二章“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人員”,明確了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人員相關管理要求、航空體育運動人員應具備的資質及航空體育運動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規定等。
第三章“航空體育運動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器材和場地設施”,明確了民用航空器和航空體育運動器材的管理主體及適航要求、航空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配置要求,規定了國家體育總局及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應制定航空體育運動賽事活動使用器材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四章“航空體育賽事活動”,明確了舉辦航空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責任主體、相關管理規定及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了國際性、高危險性航空體育賽事活動應按規定進行申辦報批,綜合性航空體育賽事活動報備應急處置預案相關要求。明確了國(境)外人員在我國境內參加航空體育運動的具體要求。
第五章“法律責任”,厘清了各相關部門處置航空體育運動違法行為的職權,明確了各類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
第六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和生效時間。
附件“名詞釋義”,解釋了部分術語在《辦法》中的具體含義。
修訂的重點說明
該負責人對于《辦法》修訂作了相關解讀和說明。關于航空體育運動管理的主體和范圍方面,《辦法》對航空體育運動的管理體制未作修訂,仍采取分級管理,但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航空體育運動”和“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地方各級航空運動協會按照其章程,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進一步細化明確了航空體育運動的管理主體和各級航空運動協會的行業定位。同時明確航空體育運動概念,修訂以前使用航空體育運動器材界定航空體育運動的方法,采用體育界通行的以航空體育運動項目界定的方法,進一步明晰了航空體育運動的范圍和邊界。
關于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人員的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有關人員需要辦理行政許可和備案的手續要求,對體育行政部門需要掌握的情況采取備案制度。明確了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及從業人員相關資質要求等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明確了航空體育運動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等內容。
關于航空體育運動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器材和場地設施,《辦法》重點明確了航空體育運動器材和民用航空器的管理主體,規定航空體育賽事活動使用的各種航空體育運動器材應符合國家體育總局及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制定的相關標準;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相關規定,明確航空體育場地設施規劃設計應當符合開展航空體育運動項目需求,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意見,涉及空域使用的還應當征求所在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在航空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方面,《辦法》新增“航空體育賽事活動”一章,依據《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從舉辦航空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備案、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安全管理責任、體育道德及反興奮劑等方面加強對航空體育賽事活動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有關規定,明確了國際性、高危險性航空體育賽事活動應按規定進行申辦報批的要求,以及國(境)外人員在我國境內參加航空體育賽事活動應履行的申報手續及相關管理要求。
關于法律責任,《辦法》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人員,明確由相關體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進一步強化了航空體育運動管理,以規范航空體育運動行為。
(記者 傅瀟雯)